就诊须知
尊敬的患者:
为使您顺利安全就诊,请认真阅读以下须知:
1、凡来我院就诊人员须持有门诊病历。
2、凡来医疗机构就诊人员必须以实名(身份证姓名)就诊,病历不得相互借用、串用或者冒名顶替使用,若由此导致不良后果,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。
3、务必妥善保管本病历,切勿涂改、刮擦、撕页、损毁,门(急)诊病历是您就诊、处理医疗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。
4、按时间顺序粘贴您所接受的各项检查报告(结果)单,以便妥善保存,切勿涂改、损毁、遗失。
5、您就诊时,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师推荐或要求的特殊检查(治疗)项目。如接受特殊检查(治疗)或门(急)手术,请您在知情同意书上亲自签字或指定代理人签字,由指定代理人签字的,请在门(急)诊病历相应位置书面注明所指定的代理人并授权委托;如拒绝接受医师推荐的项目,请您在病历及知情同意书中表明拒绝意见并签名。
6、在就诊过程中,对医师采取的检查、治疗意见,如有疑问,请马上与医师联系。在取药后,应注意药物的使用方法,如有疑问,请及时向药剂师或医师咨询。
7、请您遵照医嘱治疗,病情如有变化应及时携带本病历到医疗机构就诊。请不要同时使用多本病历,以保证病历记载内容连续性。
8、投诉举报电话:0710-5812456/5817316。